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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拟个别下调为12周岁

发表于 2020-10-14 07:22:4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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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今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回应社会关注的低龄未成年人涉罪问题,草案拟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至12周岁。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引发社会关切。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两个方面补充完善:一是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草案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规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个补充完善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其一是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其二是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三是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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