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774|回复: 0

共享用工期间发生工伤由原企业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20-10-18 22:04:0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中工网讯 今年疫情期间,共享用工走进公众视野,成为特殊时期企业间“抱团取暖”的用工模式。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就备受关注的劳动权益问题进一步明确,提出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对于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通知》表示支持,指出各地要重点关注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引导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其中,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可按规定继续实施。

  “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人社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合作协议中可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

  值得一提的是,共享用工前要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其协商一致。要指导缺工企业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等情况。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在劳动关系方面,《通知》提出,共享用工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劳动者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缺工企业需要、劳动者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经原企业同意的,应当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原企业不同意的,劳动者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