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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黑名单“起点”降低 是有力的震慑

发表于 2020-10-20 16:15:1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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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这意味着,欠缴税款列入“黑名单”的起点由100万元降至10万元。

  为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早已实施欠税“黑名单”制度,从2014年开始,各级税务机关就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有关信息。根据此前的标准,“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将被列入“黑名单”公示其相关信息,如今降至10万元以上,显然将更具震慑力。

  无论是税法还是税收征管,都应围绕公平“做文章”。当一些纳税人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等违法手段欠缴税款,就会损害税收的公平性,欠税越多则对公平损害越大。

  因此,此番把“黑名单”的起点调低,其实是在提升税收公平性。一方面这能让欠税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即“黑名单”扩大了打击违法欠税的范围。另一方面,这也向社会释放出税收征管从严的信号,有助于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当更多纳税人意识到欠税10万元以上就要进入“黑名单”并受到联合惩戒,人们依法纳税的意识也将有所提高。当欠税者越来越少,依法纳税者越来越多,税法遵从度提高了,税收自然更公平了。

  需要指出的是,欠税“黑名单”起点降低只是为了惩罚违法欠税,不会增加企业负担。这是因为“黑名单”公示、惩戒的是恶意欠税的纳税人。对于那些确实经营困难无力纳税的企业,不久前税务总局已公布了26条惠企举措,包括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等。可见,只要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涉税事务,并不会被列入欠税“黑名单”。

  除了欠税企业被公示、被惩戒外,相关个人也会受到惩戒。根据今年4月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人员,将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种种迹象表明,违法欠缴税款的后果很严重,从欠税企业到相关财会人员都将付出巨大代价。这些举措是对税收公平的“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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