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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 严重违法者可吊销营业执照

发表于 2020-11-4 15:16:2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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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21日电 (申佳平)9亿互联网用户、超过400万个互联网网站、超过300万个应用程序……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之一,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呼声不断。
今日,记者从中国人大网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下称《草案》)开始征求意见。即日起至11月19日,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草案》包括八章,共七十条内容。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一般规定”“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等专门章节。
《草案》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系列规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同时,考虑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个人信息处理的不同情况,《草案》还对基于个人同意以外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作了规定。
例如,《草案》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其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网安中心测评实验室副主任何延哲在接受人民网专访时指出,针对当前一些企业和机构违规收集个人信息、强行捆绑等问题,推动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利于解决用户在信息化时代遇到的实际问题,保护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从而更好地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此外,《草案》还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及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赔偿等作出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期间,相关企业、机构、个人应当提高站位,充分体现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评估利弊关系,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提出意见。”何延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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