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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每日一学】案例分析(266)——本案属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范畴

发表于 2010-11-3 09:34:1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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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某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一土地的使用权,原告与被告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同》,土地使用用途为“商户住宅”,后因原告申请变更了设计规划,被告根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土地使用者需要变更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等规定,以原告违反了有关文件规定,通知原告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原告限期缴清土地出让金,逾期按拖欠时间每天加收应缴数额1%的滞纳金以及逾期三个月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将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原告收到该通知后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没有得到复议机关的支持。

  【评析】

  本案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范畴?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是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因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同,属于合同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其理由是:《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本案被告国土资源局属于行政机关,其根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土地使用者需要变更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原告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作出行政决定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的15天内,到被告处缴清土地出让金,逾期按拖欠时间每天加收应缴数额1%的滞纳金以及逾期三个月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原告收到该通知后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行政决定。从而可见,国土资源局以通知的形式向原告征收土地出让金,是依行政职权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被告在本案中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强制征收性质,故本案符合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纵上本案属行政诉讼范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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