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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招聘会别忘4项权利!

发表于 2020-11-5 01:21:4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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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劳动午报
  招聘会作为招募员工与应聘的平台,已得到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青睐。可从以下4个案例看,应聘者不能忘记自己拥有的相应权利。
  【案例1】
  被扣毕业证件,有权拒绝
  2019年9月22日,沈艳敏在招聘会上与一家公司“对上了眼”。公司要求她提交大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原件。她觉得公司只是为了核对相应信息,没有多想便交了。谁知,公司不仅当场收去,过了半年也不归还。经了解,她才知道公司是想通过扣押证件防止她跳槽。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沈艳敏有权拒绝公司扣押证件。
  【案例2】
  遭遇口头合同,有权说不
  2019年10月17日,马春红在招聘会上找到了自己心仪的公司,公司也对她非常满意。双方就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达成一致意见后,不管马春红怎样要求,公司就是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不给出任何理由。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此公司的做法,马春红有权拒绝。
  【案例3】
  试用期间违规,有权纠正
  2019年10月22日,王晓洁在招聘会上被一家公司看中,并表示可以与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给出的条件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由于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求职心切的她只好违心地同意要求。次日,她又因觉得实在太亏而反悔。
  【点评】
  公司的行为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鉴于公司与王晓洁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违反法律规定,她有权要求公司纠正错误。
  【案例4】
  劳动报酬过低,有权要求增加
  2019年11月2日,黄莎莎在招聘会上与一家公司达成入职意向。次日,她依约来到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可公司突然提出,由于她刚毕业缺乏工作经验、人脉关系不广,在两个月试用期内的工资只能按相同岗位人员的50%支付。
  一个月后,黄莎莎发现按50%计算,自己实际得到的工资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少300元/月。而公司对她增加工资的请求,以有合同约定为由不予考虑。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黄莎莎所领取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她只要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就必须支付最低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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