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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蒙古赤峰市创先争优活动观摩会上,非公企业奔腾集团推出一项党内激励机制:凡是本企业的中共党员,每一年党龄每月可享受20元到50元不等的“党龄工资”。(11月3日人民网)
不可否认,非公企业这种“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精神值得肯定。也不可否认,非公企业自己出资发放“党龄工资”,肯定有着自己精打细算的“生意经”。但笔者以为,发放“党龄工资”,以党龄来确定奖励标准,是不可取的。
不管是党员也好,非党员也好,都是企业的一员,都是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在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在工资报酬上,员工可以因为党派、组织和政治观念不同,而区别对待。在同一家企业,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经过相同标准考核,其报酬应该是一样的。党龄长短也并不一定就能反映党员对企业贡献的大小。将员工报酬同党龄挂钩,无疑是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严重违背,是对其他员工的不公平不正义。
毋庸置疑,在非公企业中,有不少党员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每一个共产党员,无论在哪个单位,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讲求奉献、不图索取等等,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本分,是必须要做到的本职,也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体现。也就是说,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与非共产党员完成本职工作,都只是尽到了自己的本分。如果尽到自己的本分也要发“党龄工资”,又何以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更为纠结的是,以党龄来确定奖励标准发放“党龄工资”,很有可能损害党群关系的和谐。共产党员享受“党龄工资”,无形中突出了其待遇与特权,如此一来,党员又如何团结和带领群众共谋幸福生活呢?
由是观来,非公企业发放“党员工资”,尽管其出发点是好的,也符合其精打细算的“生意经”,但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窃以为万万不可!非公企业的老总们,还是换种方式,表达对共产党员的诚意和敬意、肯定和激励吧!(文白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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