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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何不“变身” 房地产公益基金

发表于 2010-11-6 11:19:3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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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此举是银行房贷政策的延续,以避免公积金成为炒房者的资金之源。

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一些情况相似,上述公积金使用规则的改变,并未征询缴存者的态度。一直以来,公积金延续了多种冲突的职能。比如,为了刺激异地购房,一些城市曾与其他城市开展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不久之后,在大力进行保障房建设的背景下,公积金在这些城市,又成为保障型住房的资金来源之一,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前一政策效用未去,相反的政策又出台,类似公积金的使用规则变化,从某种程度上显示出投机色彩。有时,为了抑制房地产,公积金会成为抑制政策并不重要的帮手;而在刺激房地产政策时,公积金则可能起到火上浇油的作用。

公积金的本质不能改变。公积金有明确的产权归属,任何不经投资者同意的使用都属于侵占挪用。我国已经颁布了物权法,明确规定公民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公民私人财产,并且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公积金的使用要依据法律法规,根据2002年重新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作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该条例受到它的上位法《住房保障法》的约束,一直也没能进行修改。当前所进行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住房建设的试点,实际上是绕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实施的城市试点。

公积金的使用出现低效与不公,不应成为剥夺缴存者产权的理由。现在没有任何机构可以替缴存者立言,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缴纳人的代表机构,而银监会也不会为公积金的损益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只是社会公众委托专门看管社会资产的机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监管环节,不具备相应的权力。如果公积金可以随意处置、公积金的使用规则可以随时更换,由此可能造成的混乱状况将无助于建立公平使用规则与高效率。

公积金的性质、制度应该进行不断的完善。我国处于建立全面住房保障体制的关键时期,公积金是解决缴存者自助性购房的重要工具,那么,把公积金转变成公益性住房基金,或许是个有益的尝试。这就要求公积金必须受到由缴存者代表组成的机构的监管,公积金的具体使用规则修改经机构同意后执行。这是公益基金公开与市场化的必然之举。公积金不应也不能成为炒房者的利益渊薮,公积金的管理办法与利率可以改革,却不能由行政权力机构说了算,而应该由公积金的权力组织与监管组织说了算。

现在是我国建立全面住房保障体制的关键期,此时既可以用市场民主的办法,让公积金转变为公益自助金融机构,解决缴存者的刚性需求,也可以一纸令下,让公积金成为公共财产为财政填窟窿。表面上,两者的目标都是为了解决保障房建设,但区别在于两者对市场、对物权的尊重程度不同。

回到公积金贷款利率方面。如果公积金的管理不改进,公积金贷款利率再高,在炒房者眼中仍然是便宜资金。如此做法,将可能抑制公积金使用者中的刚性需求者,而让有办法得到公积金贷款的炒房者乐不可支。由此可见,公积金的定义仍亟待明确并须尽快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叶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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