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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6 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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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4个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指引》对主体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共设置4个等级,一级最重,四级最轻。
一级风险:主体因风险行为被权威机构(法院、行政机关等)刑事判决或行政处罚。
二级风险:主体因风险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
三级风险:主体的风险行为尚未达到一、二级认定标准,但对行业造成影响。
四级风险:主体的风险行为尚未达到一、二、三级认定标准,但对3家以下(不含3家)保险公司造成影响。
保险公司对主体风险等级的评定应采取动态更新机制,并遵循等级从高原则。
其中,主体是指在参与保险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和机构,分为2类,直接参与保险活动的称为保险活动参与人,间接参与保险活动的称为保险活动相关人。
保险活动参与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从业人员、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活动相关人包括:医药机构(人员)、鉴定机构(人员)、其他涉及保险责任认定相关的第三方机构(人员)及非保单相关人员。
根据《指引》,保险公司可参考本指引开展意外险风险名单等级评定,完善本机构风险名单。保险公司也可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风险名单,风险名单对于保险公司的任何决策仅具有参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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