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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发表于 2020-11-18 09:57:3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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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对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提出了“十不准”的具体要求。《紧急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应当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

《紧急通知》提出“十不准”,包括不准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准发布虚假广告、虚假房源等不实信息;不准从业人员私自承接住房租赁业务;不准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实施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

《紧急通知》还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准合同欺诈;不准强制交易;不准随意涨租、乱收费。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应当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

此外,不准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方式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准违规采用“租金贷”;不准违规驱逐承租人。《紧急通知》强调,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据悉,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措施,并抄送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税务等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用评价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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