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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4 09: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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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治思维能力应坚持的几项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加强宪法教育是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有效途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第5条集中规定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原则、任何立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原则、违宪违法行为追究原则和平等对待原则,这些宪法原则是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思维的重要遵循。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宪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社会主义法制因统一而有尊严,因有尊严而有权威。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与践踏法律破坏法治的历史教训遥相呼应。《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分析导致“文化大革命”的根源时指出:“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领导干部要把对法律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任何立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原则。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一原则要求,在进行立法工作时,要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盘考虑,把符合民意、符合规律、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通盘考虑,切实制定出体现党和人民共同意志,内在协调、可行管用的良法。
违宪违法行为追究原则。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法治原则下,服从宪法法律的义务主体首先是公权力组织和机构。坚持违宪行为追究原则,意味着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进而实现公权力在阳光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领导干部应当认识到,公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人民性是职权合法性的政治基础,应增强法治思维能力,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
平等对待原则。宪法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宪法表达。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人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因人而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每个领导干部都应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作者:贺海仁,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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