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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众”何以阴魂不散,还理直气壮?

发表于 2010-11-9 08:44:2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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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市富平县两位女农民因进京上访,被警察押着胳膊在广场上接受“公开处理”。11月8日,《新京报》报道了这起“示众案”。当天,富平县有关部门就发出澄清公告,认为报道歪曲了事实。

显然,富平方面觉得对“示众”的事十分理直气壮,但这理在哪里,壮自何来呢?

富平县认为,乔转丽、段定梅的上访确属无理访、违法访,两人被“示众”也是合法的。富平县的依据是中办、国办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对经过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仍然违法闹访,到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访,或采取极端方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中央的文件中有两个关键点:一是针对“违法”闹访,以及采取“极端方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对违法闹访,要“依法”严肃处理。

那么两个访民“违法”了吗?富平有关部门依据是陕西省2009年印发的有关通知。众所周知,法无明文不定罪,省级司法机关的通知当然不是违“法”的依据。

再者,两个女访民被民警押着胳膊,在广场上面对着黑压压的人群“公开处理”。请问,这不是示众,这是什么?早在1988年,两高和公安部就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规定: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都是违法的;不但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最近,小姐游街、嫌疑人被广场示众的新闻不断,如今发展到女访民在广场上被“公开处理”。游街示众有违国家法律,与现代法治文明冲突。但让人吃惊的是,尽管之前已经有很多法律人士唇焦舌敝地普法,尽管有众多媒体的尖锐批评,但游街示众在个别地区,还是阴魂不散。究其原因,还在于权大于法。近来,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多次谈到“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内部矛盾的处理,“依法”应该是基本要求,即使是对违法者的处理,也应该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在昨天,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行为。但愿“示众”早日绝迹。(丁大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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