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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记者在山东建筑大学调查时发现,该校学生在学校要求下,签订《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据了解,学校两万多名学生差不多都签署了协议。(据11月9日《济南时报》)
一直以来,社会普遍认为,相对强势的学校与弱势的学生签订“生死状”,是学校逃避学生安全事故责任的表现。当山东建筑大学与学生签订“生死状”一事被报道后,舆论也一边倒地批评大学。但是,就这份“生死状”的内容来看,笔者认为,也不用过度批评学校,因为这样的“生死状”,其实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很多人对这份“生死状”有异议,主要在于“生死状”上没有写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事实上,即使学校与学生在自愿等原则下签订了“生死状”,而且“生死状”上明文约定了学校无须承担责任的条款,只要发生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安全事故,学校必须无条件承担。也就是,这份类似保护伞的“生死状”,没有任何法律效果,是一份无效合同。
再者,这份“生死状”上的有关学校无须承担责任的条款,其实都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的内容。因为已有明文规定,即使没有签“生死状”,学校也不用承担责任。
以上述两点,学校强迫学生签订“生死状”,不仅是多此一举,而且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引起社会和学生的误解和反感,甚至影响学校声誉。
笔者认为,高校想到与学生签订“生死状”,可能还有两点考虑:一方面,眼下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比较多,学校企图以“生死状”减少安全事故,比如打消大学生自杀的念头等;另一方面,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可能有的学生和家长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诉求,导致学校想出这种“烂招”。(何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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