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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个人境外购买iPad入境时需缴进口税1000元引发争议。商务部已发送咨询函给海关总署。商务部相关人士称,缴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打击走私也是海关应尽的职责,但对个人自用物品征税的原则应当适度宽松,不能有惩罚性。(11月9日《新京报》)
iPad入境要缴纳高额税款,引发民意的强烈反弹:一者,既然征税,且主要是为了打击走私、防止水货泛滥,那么,为什么对个人自用不能区别对待,非要“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二者,即便抛开iPad是否属于电脑的问题不说,香港的iPad才3000多元,但在确定税基的时候,海关为什么就提价到了5000元?三者,这个20%的税率也实在高得可疑,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最高也只是17%。
当然,如此收税有它的道理,但问题是,既然要鼓励大家出国(境)转转、WTO也以削减关税为主要义务,为何在个人自带电子产品上如此严苛?有人说,这是为了保护民族产业。这话没错,可是,如果区别对待,对个人自用网开一面,纵使给水货搭了点便车,也不会影响职能部门打击走私的效能,何苦一刀切地让公民也为打击走私背上高昂的成本?这是一道选择题:打击走私,宽容对待个人自用,当然也就宽容了部分搭便车的行为;或者打击走私,一刀切到底,顺带着绑架公民权利与自由贸易。按理说,孰轻孰重一目了然,遗憾的是,我们义正词严地选择了后者。这样的思路并不鲜见,譬如要对乞丐施舍了,它会说,这里有假乞丐、有职业乞丐,宁可饿死他们,也不能让虚假乞讨得逞;譬如对保障房,N连号等弊案迭出,于是政策会想“取消拉倒”、或者虚与委蛇,省得开宝马的住了经适房……
政策总是有成本的,搭便车的损耗就是必然成本之一。就如对待iPad纳税,不能认定拿iPad的就是走私者,就该严惩,即便因宽容而放过了少量走私行为,这也比一刀切的“错杀”要好得多。公共政策对待搭便车要有宽容心,“以人为本”才不至于沦为“以政策为本”。(邓海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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