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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特大爆炸事故案审判结果告诉我们,逐利是资本的本能,为了利润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的事例并不鲜见,指望“资本自觉”是不现实的,因此才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监管与执法是遏制生产事故发生至关重要的关键环节。把住这一“关”,或可防患于未然;如果这个环节“失守”,灾难与事故就很难避免了。
11月3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3·21”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9亿元,人员伤亡之重、资产损失之大,在近年来生产责任事故中罕见,对这起案件的审判,人们关注的不仅是对违法犯罪者如何惩处,而且关心以何种罪名追究其刑责。
法院审理查明,天嘉宜公司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与之“共同决策实施不法行为”。据此,相关责任人分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刑罚。
应该说,这样的判决罪刑相当,责任者罪有应得。有评论认为,这些人之所以敢于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酿成大祸,是因为存有麻痹和侥幸心理。这个判断恐怕没有切中要害。如果追根溯源,逐利才是导致他们犯罪的根本原因。新华社报道法院审理称,倪家巷集团“为了集团自身利益,在天嘉宜公司技术、设备不过关的情况下仍同意上马间苯二胺项目生产线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废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储存地点不符合安全条件,仍未加强安全管理,未对硝化废料大量、违法贮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他们这样做(包括单位行贿),分明是追求项目尽快开工和“节省”开支,早出“效益”。正是为了逐利,他们明知危险而“麻痹”和“侥幸”。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只是当事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但能够被及时查处,结果可能还不至于酿成灾难。但是,审判中法院“另查明,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复产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部分国家公职人员还存在受贿行为。”
至此,案件很清楚了——正是由于监管与执法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才使隐患最终导致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对相关责任者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给予刑罚,同样是罪刑相当,责任者罪有应得。这些人之所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说到底,依然是经济利益驱使,而不是简单的“麻痹”和“侥幸”使然。
“3·21”特大爆炸事故案审判结果告诉我们,逐利是资本的本能,为了利润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的事例并不鲜见,指望“资本自觉”是不现实的,因此才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监管与执法是遏制生产事故发生至关重要的关键环节。把住这一“关”,或可防患于未然;如果这个环节“失守”,灾难与事故就很难避免了。
□张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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