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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马兰花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创业培训标准(试行)》,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马兰花创业培训是人社部门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的示范性创业培训,重点面向高校学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残疾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政策补贴性培训。
第三条 马兰花创业培训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马兰花创业培训注重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通过提供培训和后续服务,提高创业实践率、创业成功率和企业稳定率,从而实现带动就业效果。
(二)总结继承,创新发展。马兰花创业培训以国际劳工组织引进的培训课程为基础,结合中国国情和发展趋势,自主开发新课程,持续探索新模式,完善创业培训技术体系。
(三)强化标准,统筹管理。马兰花创业培训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课程、统一教材、统一师资,建立部、省、市、培训机构四级实施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制,提高培训质量,提升服务手段。
第四条 马兰花创业培训的特点:
(一)任务导向,互动教学。马兰花创业培训以创业任务为导向,倡导小班授课,互动式教学。通过成人教学方法技巧的应用,探索线上线下融合的培训技术,引导学员在培训教学和实践活动中完成创业任务。
(二)分类培训,强化指导。马兰花创业培训根据创业不同阶段、不同群体等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及后续服务,学员可根据个性化需求自主选择。
(三)质量监控,持续发展。马兰花创业培训重视品牌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培训周期管理和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加强创业培训的全过程监督及培训效果评估。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地人社部门开展马兰花创业培训实施管理工作。各地人社部门创业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马兰花创业培训实施管理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马兰花创业培训由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相关政策制定及整体工作推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标准制定、技术开发推广、师资队伍建设、主题活动组织等。省、市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政策制定落实、管理办法制定、培训计划制定,师资培训管理、培训机构选择评估、培训证书管理、培训监督评估及补贴经费管理等。
第七条 马兰花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主要承担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马兰花创业培训的师资包括创业培训培训师和创业培训讲师,主要承担各类培训的教学及培训后续指导。
第八条 各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创业培训管理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并适应数据时代技术发展。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九条 马兰花创业培训从激发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稳定企业经营三个方面为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服务,从而培养劳动者创业创新精神,传授企业开办及经营管理知识,提升创业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通过课程库建设,面向不同创业阶段和创业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
第十条 马兰花创业培训依托“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网络创业培训”以及后续陆续开发培训课程,为各类群体和各创业阶段提供相适应的培训指导服务。创业初期人员可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以下简称GYB )”“创办你的企业(以下简称SYB)”“网络创业(以下简称网创)”等培训,提升项目选择、市场评估、资金预测、创业计划等能力;已经创业人员可参加“改善你的企业(以下简称IYB)”“扩大你的企业(以下简称EYB)”等培训,健全管理体系,制定发展战略,稳定企业经营,扩大就业岗位。
第十一条 马兰花创业培训还针对高校学生、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返乡入乡创业者、乡村创业带头人、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就业重点群体提供满足群体个性化特点和需求的培训课程。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马兰花创业培训依据各课程技术要点进行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宣传推介、学员选择(师资面试筛选)和培训需求分析、培训组织及后续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应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媒介和新媒体平台作用,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推介活动,广泛宣传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培训产品、创业典型事迹等,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通过强化培训质量效果,树立马兰花创业培训品牌和口碑。
第十四条 学员培训前培训机构和培训讲师应进行学员选择,客观分析学员创业意愿和企业情况,帮助学员选择适合的培训课程;讲师培训前主办单位和授课培训师要对申请讲师进行筛选面试,确保符合条件的讲师参加培训;培训师培训前部中心统一组织遴选等活动对培训师进行选拔。培训机构和授课师资要进行培训需求分析,了解参训学员和参训师资的资源条件及培训预期。
第十五条 培训组织包括制定计划、组织报名、场地设备、确定师资、制定预算、教材教具、开班结业、组织教学、服务保障、组织考核、信息报送及证书核发等。
第十六条 学员培训后要对学员创业或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回访和后续指导,并对接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孵化等各类创业服务;讲师培训及培训师培训后应组织提高培训、研讨交流、师资大赛等活动,使讲师不断拓展授课课程,提升授课水平,提高指导能力。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可将有能力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师纳入本地创业导师库,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技能大师工作室做法,鼓励创业培训师资建立创业指导工作室。
第五章  监督评估
第十七条 各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评估管理体系,依托马兰花创业培训监督评估工具,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并通过学员满意度、创业实践率、创业成功率、企业稳定率、就业带动率等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部中心创业培训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十八条各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根据《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管理指南》进行培训机构的选择、监督和评估,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各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根据《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师资管理指南》对创业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和管理。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及后续服务,提高师资授课指导能力。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各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根据《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证书管理指南》加强创业培训证书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并提供证书查询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按当地有关要求规范资金收支管理。针对财政补贴经费,要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监管主体,强化使用监管。实现培训人员全实名,培训资金全记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部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