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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行政处罚权下放是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发表于 2020-12-10 20:17:0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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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劳动关系行政处罚权的下放,从形式上扩大了乡镇街道的执法权限,变过去的“软管理”为“硬手段”,实质上增强了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管束和压力,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便捷、更及时的保障。对于劳动者而言,显然是利好消息。

《工人日报》报道,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其中有5项涉及劳动关系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这5项处罚权包括: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罚,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和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在劳动关系日渐复杂,劳动争议日益增多的今天,这条事关劳动者切身权益的消息引发许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关注,是很自然的。

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劳动关系,是处理劳动争议和违法行为很重要的环节。以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给予相关处罚,均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因此,面对劳动关系领域的争议和违法行为,乡镇街道无权处置、惩罚,只能配合调查和调解,当事劳动者也只能等待上级执法机关的裁决、执行。这样的规定,固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执法权限和执法者的行为,但也同时带来执法程序上的拖沓或迟滞,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带来了事实上的不便。

为了深化乡镇和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提出,为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这是中央为了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需要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5项劳动关系行政处罚权的下放,从形式上扩大了乡镇街道的执法权限,变过去的“软管理”为“硬手段”,实质上增强了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管束和压力,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便捷、更及时的保障。对于劳动者而言,显然是利好消息。事实上,劳动法规的不断完善与严格执行,不仅是劳动者的福音,也是全社会的利好。无论政府、企业、劳动者,只有在法治环境中,才能更有效地执政、运作和更好的生活与工作。

当然,权力下放,也可能带来新的问题,譬如执法的随意性或权力的滥用。但我们不能以此为由,因噎废食。任何不受监督、约束的权力都可能产生负面作用,这与权力下放与否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关键在于如何防范用权的风险。报道说,甘肃省在下放权限的同时,要求各市州政府督促所辖县级政府对下放的权限加强指导,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纠偏正向,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使乡镇和街道更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应该说,这几条要求都是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的,只要认真贯彻执行,就能够有效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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