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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武汉市首个“酒后驾驶醒酒中心”在汉阳医院挂牌。初步估算,其收取的救护车运送费,治疗费,床位费等“醒酒费”最低也得300元,高的可能近2000元。
如果从临时安置和保护醉驾人安全的角度考虑,我倒也乐见其成。但必须申明的是,这必须是个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机构,而武汉“醒酒中心”显然并非如此。
“醒酒中心”高昂的收费,令其从一开始就与公益毫无关系,而是一个闪烁着强烈的牟利色彩的市场化机构。有鉴于设立者和管理者正是交管局,那么无论其初衷到底为何,都难以摆脱权力寻租的嫌疑。
事实上,如果真的有诚意把“醒酒中心”当作公共服务机构来建设,那就不应该收费。因为几乎所有被查到的醉驾司机都会被处以高额罚款和行政拘留,而这部分罚款在形成公共财政之后,其用途的题中应有之义就应该是建设类似“醒酒中心”这样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换句话说,设立“醒酒中心”本就是交管部门的某种公共义务,若设立之后进行收费则属于双重收费,甚而收费相当不菲,则不啻为恃权抢劫。
另外,从行政强制的角度说,交管部门强制对某些醉驾司机进行 “约束醒酒”,属于对公民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可依,慎之又慎,相关程序和行为分寸必须被细谨规定和严格执行。目前看来,强制“约束醒酒”措施尚且粗率。
尽管有关负责人声称,“只有那些达到醉酒标准,且被查处时理智不清楚,不配合办案、甚至闹事的司机,才被要求送往醒酒中心约束醒酒。”但是,这个标准能否在具体执法中被遵照执行、会否存在基于执法利益对标准扩大化解释的可能,都是令人怀疑的未知之数。
“醒酒中心”应该、也必须是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非营利性的,有必要被推而广之的公共服务机构,实不应成为一个形迹可疑、鬼鬼祟祟的牟利机构,在涉及“高收费”的问题上装醉不醒。(张若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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