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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发表于 2020-12-18 20:04:1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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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者孟先生向本报反映说,他于2020年11月初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在商谈劳动合同条款事宜时,公司坚持要约定试用期条款,他只好同意。

最终,他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以下内容:他的工作任务为电脑软件设计,完成软件设计并验收合格时,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试用期为2个月;2个月试用期内每月工资120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15000元。

孟先生想知道:该公司约定的试用期合法吗?他在完成任务后离开该公司时是否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种类,包括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并非订立所有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本案中,公司就电脑软件设计这一单项任务聘用孟先生,并约定其在完成该项工作任务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可见,他们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公司强行约定试用期2个月,这是无效条款。这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做法,侵犯了孟先生的劳动报酬权,其所受损失应当得到补偿,即公司应当给孟先生补足2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计6000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孟先生在完成电脑软件设计任务后离开公司时,有权要求该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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