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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法手册(二十九):第十一章税收1.3 捐赠票据

发表于 2020-12-18 20:35:1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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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慈善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与抵税资格中,捐赠票据都有着重要作用。2010 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相应使用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救灾、济贫、助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这一规定的出台,使得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票据工作有规可依,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促进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但在具体工作中,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还存在一些实际的困难,部分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无法正常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目前在社会组织中,一般认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财税〔2008〕160 号文件规定,通过财政、税务、民政三部门联合认定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领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而这类社会组织占社会组织的少数。而对于“其他公益性组织”,由于没有相关文件对其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导致社会组织中从事公益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大部分社会团体难以正常接受开具捐赠票据,这部分组织占到我国社会组织总量的绝大多数。 189
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 号)中,则明确约定了申领捐赠票据的主体为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1)申请主体
财综〔2016〕7 号文件明确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均列为可申请捐赠票据的主体。
2)申请流程
190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先行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并提交前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包括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财政部门对上述内容审核合格后,核销其票据存根,并继续发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根据上述规定,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财政票据领用(购)证》的办理,再根据《财政票据领用(购)证》发放捐赠票据。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购)证》需要递交的材料为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在实践中,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一般是直接向财政部门递交以上材料并领取捐赠票据,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实施时间不长,很多地区还有前置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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