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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市长”闪电复出的玄机在哪里

发表于 2010-11-16 07:56:1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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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9月8日,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6人、受伤14人。今年6月21日,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又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死亡49人、受伤26人,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今年7月,平顶山原市委副书记、原市长李恩东因矿难事故停职。4个月后,李恩东已出任河南省水利厅副厅长,级别仍为正厅级。(据11月15日人民网)

    这一消息又引起网友一片惊呼。一是惊奇于李恩东官复原级,二是惊奇其复职之快。于是,网友又怀疑这种复出是否符合规定,疑问难道问责制度已成儿戏,甚至有了一种被愚弄的感觉。我想说,网友们太“愤青”了,主要有两点“解释”:

    一,李恩东的此次迅速转任,完全符合上级规定,不存在丝毫违规之处。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点,李恩东应该受到问责。根据第七条,当时宣布他停职检查就是问责的具体方式。停职检查不是处分,最后给他的处分是党内严重警告。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现在,李恩东级别仍为正厅级,并没有提升职务。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李恩东平级调动,并不受一年期限的制约。《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李恩东并没有在问责中被“免职”,而是“不再担任市长”,他的问责处分就只有一个“党内严重警告”。

    二,李恩东4个月后快速复出的问题。其实,这个复出是早已注定的,具体说,是在今年9月份给他一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就确定了的。我们今天不应该惊奇于他的复出,其实在今年9月份,我们就应该惊奇于他最终只是被“党内严重警告”。这个处分决定了,他只是在一年内提拔受影响,他的官位并没有因此受影响。

    所以,如果我们对于李恩东复出有疑问,就不应该针对程序和规定问题,要害问题在于,当初只给了他一个“党内严重警告”,这处分是否合适?如果民众普遍觉得问责太轻,河南省对于李恩东会不会也像简阳市长段成武那样,来个二次处分呢?不得而知。(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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