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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中心] 媒体评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反歧视需防"牛栏关猫"

发表于 2010-11-16 09:16:1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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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备受关注的“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安庆市教育局根据小吴的体检报告作出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驳回了原告小吴的诉讼请求。据悉,小吴已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11月13日《北京青年报》)。

  看到这个结果,许多人或会感到不解,到底谁是谁非呢?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原告败诉的结果,是由我国维护就业平等、反对就业歧视的上位法缺位造成的,因此,当事人及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属于“就业歧视”的情形却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其实,不难发现,类似的情况并不仅限于这起“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如果按照法院判决的精神去推论,那么,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将完全而且永远失去工作机会,谁都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工作岗位。

  必须承认,我国从宪法到具体法律法规,都一贯坚持并明确规定平等原则,保障公民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比如,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公务员法等重要法律和法规都将“平等”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加以规定,而且规定在法律法规的“总则”部分,统帅全部的劳动就业和人事录用工作。但也应当看到,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都以不同形式规定了“平等原则”,可由于表述过于笼统抽象,原则性过强,内容不够具体,特别是“平等”应当包括哪些方面、怎样才算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排除哪些情况不影响平等原则的实现等内容并不明确。即使是对“平等原则”规定比较具体和详细的就业促进法,也只列举了四种不得进行就业歧视的方面,即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一个“等”字留下充分的灰色空间,形成了很大的法律漏洞,对于防止就业歧视无异于牛栏关猫。

  由于上位法对“平等原则”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一些国家机关有了充分自由裁量的余地,于是也有了利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在实际工作中随意设置门槛。以公职人员招考为例,相关法律法规对应聘人员的身体条件一般都只规定“身体健康”或者“胜任工作”,把解释和界定“健康”和“胜任”的权力层层向下授给了政府职能部门,导致职能部门从本系统或本部门的利益出发,随意制定限制条件,有意无意地侵蚀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形成了事实上的就业歧视。就小吴作为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情况而言:一方面,人保部规章规定“艾滋病不合格”,却并未区分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毒携带者,因而能否把艾滋病毒携带者归入“艾滋病”范围是值得商榷的;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上位法,我国法院也无法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因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能参照或事实上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参照”规章)规章和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即使它们涉嫌违背平等原则。所以,在此类案件中,不仅当事人感到委屈和无奈,其实法院也很为难。

  显然,要从根本上遏止和消除包括就业歧视在内的各种歧视现象,有必要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利平等法”或“反歧视法”,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明确化和具体化,从而为政府、社会和公民提供最权威的反歧视行为准则,更好地维护公民平等权利,避免出现“歧视合法”的司法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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