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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 莫成企业“侵权期”

发表于 2020-12-22 16:51:2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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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记者采访发现,部分企业为了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选择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员工,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对于这种无薪试岗行为,专业人士指出是违反劳动法律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纠正同时完善用工制度。(6月1日《工人日报》)

随着国家对劳务用工的规定越来越规范,一些不法用工单位只是做到明面上的规矩,背地里却耍起节省用工成本的手段。比如,部分企业为了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选择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员工,让他们白干活。一旦成为企业“试用工”,签订的是“试用”合同,试用期无薪还在其次,有试用期满后即被无故辞退,辞退了也不给任何赔偿。可见,一些企业节约人工成本的“套路”越来越深了,让劳动者防不胜防。劳动者遭遇的权益困境,远不止“试用期无劳动报酬”这一种情形。比如,一些企业聘用员工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工”合同,对“试用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给不了农民工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障,更没有人文关怀与劳保关爱;出了劳资纠纷,要么拒不认账,要么以重罚和辞退相要挟。神圣不可侵犯的劳动法,在某些企业管理者的眼中,俨然成了一张废纸,形同虚设。

因此,员工“试用期”,不能成为企业“侵权期”。这显然值得多方反思。首先,企业用工制度的设计,应该具有双重功效,一方面是要规范和约束员工的行为,一方面是要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同时,企业管理制度,应释放出人本情怀,让员工感受到家一样的温暖。□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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