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获得及免税备案
1) 满足《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财税〔2018〕13 号中的对非营利组织的要求的慈善组织,准备提交以下材料:
a. 申请报告(一般而言,各省市税务局均会提供相应的申请表格作为模板);
b. 慈善组织的组织章程;
c.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d. 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e. 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 10 的人员);
f.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g.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h. 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之前的财税〔2014〕13 号中未规定新设立的慈善组织递交材料的规定,新设立的慈善组织无法在新设立的第一年递交所有材料,因此各地出现了不同做法。其中,北京地区的做法是次年才能申请,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4〕546 号)的规定,新设立的慈善组织,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应于成立年度的次年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而上海地区的做法则是以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代替无法第一年申请的材料,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72 号)的规定(具体的材料清单),新设立的慈善组织第一年无法递交的资料191 ,但应当递交发起资金的验资报告。
但是财税〔2018〕13 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新设立的机构如何递交材料,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第a项至第c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d项、第e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 f 项、第 g 项规定的材料。因此,机构应当在设立完成后,积极与财税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当地的相关落地规定。
2) 申请部门
根据财税〔2018〕13 号文件的规定,申请部门根据慈善组织的登记机关不同而作了以下划分:(1)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2)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同样,北京地区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一律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具体为“经本市市级 ( 含市级 ) 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经本市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根据沪财税〔2014〕72 号的规定,上海地区的做法为区分“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市级以上的慈善组织”)”与“经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区县级的慈善组织”)”,均为向其主管税务单位递交材料,但是市级以上的慈善组织的审核流程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初审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区县级的慈善组织的审核流程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会同级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会签结论回复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区县财政局将经审核认定的名单抄送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3) 年限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慈善组织应在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当年如有免税收入发生,则应当在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递交相关材料。
需要递交的资料为《备案表》和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备案时间:慈善组织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同时本项优惠事项在预缴环节申报即享受优惠。
留存备查资料: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妥善保管如下留存备查资料:
a. 非营利组织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b. 登记管理机关出慈善组织对应汇缴年度的检查结论(新设立非营利组织不需提供);
c. 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d. 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 10 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 10 年。
在实践操作中,对于捐赠收入,慈善组织应当开具捐赠票据,对于没有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或未开具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该收入税务局很有可能不认可为捐赠收入。
4)发生免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的规定,慈善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a.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b. 不征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c.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无此项免税收入)
d.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e.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从以上可以看出,对于慈善组织而言主要的免税收入为捐赠收入和会费(仅限于社会团体)。发生相应免税收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规定进行填写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