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17日,卫生部再次明确对医生收受回扣的处罚,收受商业贿赂数额较大可吊销其执业证书,如果构成犯罪,要坚决依法追究刑责。医生疑似收取回扣一事,最近多次成为舆论焦点。不久前,杭州某网站出现网帖,曝出多家医院数十名医生收受回扣。10月,《新京报》接到匿名举报,指北京肿瘤医院两名医生收受医药代表回扣、贿赂,并随信寄来一张视频光盘和文字材料。(11月18日《新京报》)
一直不能接受,为何性质恶劣的医生收取回扣的行为可以成为公开的秘密。尽管,谁都知道收取回扣败坏了医德,损害了患者权益,加重了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但实话实说,医生收取回扣现象却一直普遍存在,一些患者即使痛恨收取回扣,但如果不送点东西又放心不下。于是,一个吊诡的事实开始出现:一边是医疗行业的回扣成为人人喊打的对象;但另一边是医疗行业的回扣顽强地存在着。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个事实?在人民网所做的调查中,33.4%的网友觉得“医生长期不能实现自我价值”,49.3%的网友认为“治理回扣问题处罚力度不够”,15.2%的网友认为,“行业潜规则根深蒂固”。这三个原因我首先不能接受的是“行业潜规则根深蒂固”。根深蒂固只不过是现象,现象背后的内容才能称得上原因。如果对于医疗行业的回扣有针对性的有力措施,则即使再根深蒂固的东西都可以消除。所以,根深蒂固不是理由,革新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困难。
其次,将收取回扣归结为“医生长期不能实现自我价值”也不够全面。的确,医生的价值不能实现会促使一部分人“另辟蹊径”;但是,这不能成为医生收取回扣的正当理由。一方面,医生的价值并不仅仅体现在经济层面上,医生的价值也体现在对患者的尊重和社会的尊重中;另一方面,医生的收入是否真的低到需要收取回扣也有待商榷。一些医生即使拿着不低的收入,即使通过收取回扣已经获得了证明自己的机会,他们还是不会收手。
在三个原因当中,有一个理由我是比较认同的,就是“治理回扣问题处罚力度不够”。但遗憾的是,网友并没有指出处理力度不够的具体内容和指向。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收取回扣有入罪的可能。
但问题是,出现收取回扣行为时是否会动真格?首要的问题是,何谓数额较大?2008年杭州出现了医生吃回扣被定罪的第一人,法院有关人员告诉记者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5000元以上。这个标准是否统一,还没有一个说法。更重要的是,当收取回扣数额巨大时,医院会不会“挥泪斩马谡”呢?
所以,加大对医生收取回扣的处罚还需要提高医院的主动性,只有当医院的利益与收取回扣的行为剥离时,才能真正有动力去治理。假如,在医生收取回扣问题上增加对医院的问责,则医院就可能在回扣问题的重视和治理上认真起来。(李劭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