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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维权 农民工依法获赔

发表于 2021-1-8 18:37:2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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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 1月7日,贵州省黄果树旅游区农民工伍朝华携家人分别向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总工会献上印着“娘家人心系农民工 千里维权情深似海”的锦旗,向工人日报贵州记者站、中工网贵州新闻献上印着“舆论反映出客观实际 阳光为农民工呼于鼓”的锦旗。
  时间回到2018年4月,伍朝华在驻村第一书记的陪伴下,前往黄果树旅游区总工会办公室诉说他在福建打工期间工伤致残的经历。

  据了解,在伍朝华受伤后,工方支付医院救治的医药费后劝其回家养伤,他用打借条的方式借了5000元路费返回老家。可当按照医嘱进行第二次手术时,厂方对这件事不予理采,伍朝华没钱请律师,只得请求工会组织帮助维权。
  黄果树旅游区总工会的干部听完整件事情后安慰道:“你到工会来就是相信我们这个组织,不是请求维权,这是工会的职能职责,是你对‘娘家人’的信任,更是对我们的鞭策和鼓励。”工会耐心细致地查看了他随身带的相关资料,第一时间向安顺市总工会汇报。
  安顺市总工会高度重视,立即决定把当事人和资料带到市总进一步深入细致了解情况,并由市总的法律援助中心与律师事务所联系,要求参加维权分析讨论会。在当事人陈述情况的分析讨论会上,均认为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有法可依,并成立维权小组。
  随后,维权小组与律师多次前往福州市长乐区与有关单位沟通交涉,得到当地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大力支持。
  2018年7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对长乐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认定伍朝华工伤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一审法院认为,福州市长乐区人社部门受理伍朝华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作出伍朝华为工伤的认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福州市长乐区政府作为长乐区人社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对长乐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经审查后作出维持伍朝华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证据确凿,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操作规程均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本案中,长乐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主张伍朝华系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缺乏依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2018年10月8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行政判决书》(〔2018〕闽0111行初42号),驳回了长乐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源纺织有限公司对该判决再次不服,于2018年10月23日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顺市总工会和黄果树旅游区总工会接到行政上诉状后,两级工会领导班子召集维权小组成员专题研究维权事宜,均表示,工会全力推进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作用,努力做到“有求必应,应援尽援”,切实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将一如既往地为伍朝华维权,并及时与律师商议,作好二审应诉准备,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农民工当好贴心的娘家人、身边人和维权人。
  2018年11月10日,中工网贵州新闻发布题为《两次认定为工伤,缘何用工单位推诿责任?》的报道,引起广大网民的广泛关注。12月10日,维权小组再次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对方提起的诉讼作了答辩。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该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2月17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下达《行政判决书》(2018)闽01行终770号,驳回福建省长乐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16日,伍朝华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福建省长乐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款3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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