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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两则新闻可以放在一起解读:一是武汉洪山区土库村村民童贻鸿,因遭遇强拆,扔砖驱赶强拆者,被指“造成一人重伤”,当地警方通知其去做笔录。由于不信任当地警方,童贻鸿乘飞机赴京向警方“自首”。二是云南泸西煤矿死者家属,因不满政府出具的报告,围堵在泸西殡仪馆停尸房,要求政府给予说法,并拒绝尸体检验。(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07版)
将这两起不相干的案子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叫做“不信任”的公民态度。前案中,童贻鸿飞越千里赴京“自首”,明确表达了对当地警方的“不信任”。后一起案件中,死者家属以围堵停尸房,拒绝尸检等令人心酸的“行为艺术”,表达的同样是“不信任”。案情并不复杂的两起事件,遭遇公民“不信任”的软抵抗,显得沉重而耐人寻味。
一般来说,两起事件的主人公,即便算不上传统意义上的“刁民”,大概也称得上是无理取闹之徒。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换个角度看,公民敢于表达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未尝不是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进步。首先必须明确,不信任警方或公权部门,并不代表不信法律。恰恰相反,对公权机关的不信任,某种意义上正表明公民对法律的高度依赖感。以公安机关为代表的公权部门,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并不天然代表真理和正义,也会有犯错或滥用权力的时候,这样的例子现实中并不鲜见。当公民感到这种危险存在的时候,不惮以相对弱势的身份明确表达出“不信任”,是因为他们坚信法律最终会为他们伸张正义。这种对法律的信仰,是非常可贵的公民品质。
认同公民对公权力表达“不信任”,并非鼓励公民完全无视执法机关的存在,率性甚至任性而为。应该这样说,无论以什么形式表达出的对公权力的“不信任”,都应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是为了寻求平等对话而非恶意对抗。“钉子户”童贻鸿因为感到案件蹊跷,选择进京
“自首”,既很好地保护了自己,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泸西煤矿案死者家属围堵停尸房的做法略有些偏激,但其本意是为了表达“公开调查”的诉求,也没有造成什么不良后果,这样的诉求表达无疑也是正当的。因此,公民的这种理性而克制的“不信任”,理应得到权力部门的理解和尊重。
人无完人,权力亦然。但是一直以来,不少权力部门似乎都不太能容忍公民的“不信任”,甚至视之为洪水猛兽。这样做的后果是,政府形象越来越糟糕,公民的“不信任”感越来越强烈。事实上,和公民“不服从”一样,公民“不信任”对于社会进步和法治进程,从来都是一种建设性的而非破坏性的力量。温家宝总理说,“要创造条件让民众批评政府”。公民“不信任”既是对公权力“越位”的有力纠偏,也是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就现实而言,公民表达“不信任”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公民明明“不信任”却不敢于去明确表达。(吴龙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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