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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栖霞市笏山金矿发生爆炸事故,22人被困,但涉事企业却迟报长达30个小时。
延误救援黄金时间,无异于草菅人命。
如何运用法治手段减少迟报、瞒报等违法行为?本报特邀基层执法、司法人员畅谈看法
进一步健全完善 打击瞒报事故法律体系
■张向阳
“先别上报,等等再说。”“跟媒体记者说,具体情况还在核查中。”
“听领导怎么说,领导说报就报”……这些是在事故发生后,办事人员听到的领导下达的“指示”。中心意思是说,先“瞒一瞒”,“瞒”不住了再报也不“迟”。所以,山东烟台栖霞市笏山金矿事故的迟报,有其存在的现实土壤。
笔者也曾纳闷,为什么一些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在发生事故后不能及时如实上报?究竟谁有这么大的胆?经过调查,笔者发现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敢于瞒报事故的企业大多不是一般的企业,这些企业要么效益好,要么负责人自认为“有门路”,出了事故自己可以想法“摆平”一切;一些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把经济发展放在首位,一心只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致出现给死人打吊针的怪现象,总想以拖延时间来淡化事故影响;打击瞒报事故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瞒报事故认定标准不一致以及责任追究不严格等问题依然存在,助长了一些人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瞒报事故的侥幸心理。
故意瞒报事故“无异于草菅人命,就是与人民为敌,国法必不容”。因此,必须加大对瞒报事故的打击力度。打击瞒报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关键要靠严厉问责,这既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配合,又需要法治机制的不断完善和优化。
首先,要健全完善打击瞒报事故的法律法规体系,既要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各级主要负责人是事故报告的法定义务人,还要明确事故接报“特定接报部门”、事故信息处理的相关规定和瞒报事故信息的追责规定等,明确法律法规具体条款的内涵与外延,防止执行过程出现偏差。
其次,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重拳打击。对事故企业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责任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并与企业及个人诚信建设相结合,一旦出现瞒报则诚信受损。同时,严肃法纪、党纪和政纪,对政府部门出现的瞒报行为,必须严厉问责,对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提起公诉。通过严厉的责任追究,达到查处一起瞒报案件,教育警醒一大片的目的。
“零容忍”,让企业“不敢瞒、不想瞒、瞒不了”
■邢承木
1月10日14时,山东栖霞市一金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井下22名工人被困。事故一旦发生,没有什么比在黄金救援时间内的争分夺秒更重要。但事故企业却迟报30个小时,着实令人震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涉事企业是一家矿山企业,对发生事故的处理程序、制度规定应该再清楚不过,哪怕再急于救人,企业负责人也不至于慌乱到忘了向有关部门汇报。同时企业也应该清楚,自身的救援力量远比不上专业救援力量及多方救援力量的协作、配合。因此,迟报,浪费的是被困人员脱困生还的机会。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零容忍”。《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处罚,都有明确规定。例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予以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事故来了,捂、堵、拖的那一套行不通了,只有正视事故,竭尽全力救援,依法依规处理,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
迟报、瞒报、谎报事故,无疑是对矿工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笔者认为,各企业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树起“高压线”,对事故迟报瞒报“零容忍”,对瞒报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从严处罚,使企业“不敢瞒、不想瞒、瞒不了”,从根本上防范迟报、瞒报行为发生。
严查加普法,给心存侥幸者敲响警钟
■陈光华
山东栖霞市笏山金矿在爆炸事故发生30小时后,发现自身救援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才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在引发舆论哗然的同时,我们不禁问,这难道不是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吗?
在重大事故第一时间上报已是共识的今天,依然发生这种情况,再次说明涉事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
其实,对于事故迟报、瞒报、漏报,法律法规早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均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和迟报、漏报、瞒报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还明确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明确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有关部门应以此次事故调查处理为契机,多措并举,给那些心存侥幸、与人民为敌的企业主们敲响警钟。一方面,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判处,发挥《刑法》震慑违法犯罪的作用,保障安全生产行稳致远。另一方面,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全国防灾减灾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深入开展好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加强对《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法律规章的宣贯,让广大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明晰责任、知晓后果,真正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增强红线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抓实抓细抓常安全风险防范,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创造更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山东栖霞笏山金矿井下最多收到9声回击 初步认为有生命迹象2021年01月17日 16:05 来源:新华视点
在山东栖霞笏山金矿爆炸事故救援现场,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应急局局长孙树福介绍,经过全体救援人员的共同努力,于17日13时56分实现了3号钻孔的贯通。通过敲击钻杆,听到(井下)敲击声回应,最多的有9声,可以说初步认为有生命迹象,同时,有待进一步确认信息。下一步,救援人员将快速下套管、输送营养液、下放生命探测仪和有线电话,以便进一步确认被困人员信息。(记者张武岳、陈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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