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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调解仲裁”创新办案模式探析

发表于 2021-1-22 17:22:3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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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调解仲裁”既是疫情影响下迅速出现的办案新模式,也是顺应互联网高速发展趋势的产物

“互联网+调解仲裁”既是疫情影响下迅速出现的办案新模式,也是顺应互联网高速发展趋势的产物。

2020年疫情期间,上海市各仲裁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积极探索、尝试APP申请调解、在线调解、在线庭审等办案新模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疫情对仲裁暂缓办案所带来的压力。

通过这次实践,仲裁机构发现互联网+的创新办案模式还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从硬件、技术、程序三个角度进行分析,梳理了新办案模式目前的困境,同时对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进一步思考和探索,提出开发“互联网+办案”系统、引入电子签名、对仲裁员加强专项培训等解决方案。

优势:简化申请调解以及执行程序

互联网+在化解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作用不容小觑。首先,互联网技术大大简化了仲裁调解申请的程序。随时随地,只凭一个手机、一个APP就可以申请调解。其次,线上庭审使原本受疫情影响而不得不中止审理的案件,能快速得到处置,尤其针对公告开庭的案件,避免了重新公告60天的繁复。再次,互联网技术使得仲裁调解结果能快速有效地得以保障。双方达成一致后,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即时转账,避免了后续复杂的执行程序。

困境:存在硬件技术程序三方面问题

当前,“互联网+调解仲裁”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硬件问题,主要集中在网络速度较慢和电脑等硬件配置。其中,网络速度对多个线上庭审同时开展、涉及群体性劳资纠纷等人数众多的庭审有一定影响。电脑等硬件配置问题主要集中在对于审理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方面。线上庭审对保存庭审录像的需求更为急迫,因为庭审后无法获得当事人签名的笔录。虽然仲裁庭一般会配置摄像头,但鉴于电脑屏幕较小,因此摄像头无法清楚地记录庭审过程,只能同时通过庭审软件记录电脑屏幕画面,造成同一个庭审需要保存两个视频文件的局面。

其次,技术问题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身份难以核实。目前APP申请调解、线上庭审等创新办案模式均受到当事人身份无法核实的影响,因为无法确认当事人身份,因此APP仅能受理调解申请,若调解不成,申请人仍需至现场办理仲裁申请。而线上庭审时,仅凭仲裁员对电脑屏幕中当事人的身份核对,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是庭审笔录、调解书等文书无法确认签名。庭审笔录或能通过保存庭审录像等手段予以确认,但对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的,如果无法当场履行,还是需要签订调解书来保障执行效力,这同样要求双方当事人到仲裁现场办理。

三是证据原件难以核对。目前适用线上庭审的只能是简单案件,一般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基础事实均无异议的情况。如果涉及双方当事人对于基础事实有争议,则只能庭后再组织原件质证,这样就失去了线上庭审的优势。

最后,“互联网+调解仲裁”也涉及一定的程序问题:

一是庭审过程有被直播的风险。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虽然规定除涉及国家、军队秘密或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其他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审理。但该公开审理一般局限于仲裁庭内少部分人员的旁听,且不允许进行录音、拍照或录像;即使是法院的互联网公开庭审,也是通过法院官方平台予以发布,具有可控性。但如果进行线上庭审,则当事人是否对庭审过程进行录制、传播,甚至直播均难以控制,可能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二是庭审询问有被干扰的风险。仲裁庭审有其严肃性,传统庭审时,仲裁员与当事人均在特定的庭室里,可以排除外界干扰。仲裁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办案经验,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肢体语言,以及技巧性提问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说出事实,以查明案件真相。线上庭审则打破了仲裁庭审有限的空间,由于当事人可以随时和外界取得联系,可能会为当事人提供虚假陈述的空间,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证。

未来:建议开发专门“互联网+办案”系统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解决。

第一,针对硬件问题,可以通过提升硬件配置水平等方式解决,比如5G网络发展、仲裁硬件设备的完善等。

第二,针对技术问题,笔者认为,各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通过与一些高科技企业合作,开发专门的“互联网+办案”系统。该办案系统应当适用于android、ios、windows等多平台,具备调解仲裁申请、在线庭审、电子送达等功能。

在具体操作中,对当事人身份核实问题,可采用人脸识别+指纹认证双重技术予以保障。

在此基础上,“互联网+办案”系统的功能可以从仅申请调解扩展至直接申请仲裁,在线庭审时对于当事人身份的确认也能更加准确。

针对庭审笔录、调解书等文书的签名,可以引入电子签名技术。201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明确: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可见,通过电子签名来固定仲裁法律文书内容或将成为“互联网+办案”系统新模式的一种可选方案。

针对证据原件核对问题,可根据证据的不同种类予以区分对待。针对书证、物证,应当在线上得以充分展示,以确保质证方的质证权利,仲裁员可以进行适当引导,若质证方确实需要核对原件的,再予以安排核对原件。针对证人证言,如证人已进行实名制认证,则可以视为其已到庭作证。针对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可以在线上当场演示,提交证据方亦可以通过公证的形式,事先对这些证据予以固定。

第三,针对上述“庭审被直播”、“询问被干扰”的程序问题,笔者认为,这才是制约“互联网+办案”系统的难点。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仲裁案件都必然适合“互联网+调解仲裁”模式,那些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涉及隐私等的案件,显然并不适合线上庭审模式。 鉴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仲裁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分流机制,对案件进行精确的预判,确认案件是否能适用互联网+模式。

其次,可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其签订承诺书,承诺遵守线上庭审的秩序。

最后,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提升庭审掌控能力,从而适应互联网+背景下全新的线上庭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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