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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面向中小学生出台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21-1-27 16:50:0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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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结果不与基础教育招生入学挂钩

北京市教委1月26日发布《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对相关竞赛进行从严控制、严格管理,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竞赛结果不与基础教育招生入学挂钩。

据了解,《办法(试行)》提出实行全市性竞赛活动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除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北京市分赛区外,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经过申报认定,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

市教委明确规定,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竞赛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活动已经市教委认定的文件名称、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办法(试行)》对区教委、学校行为进行规范,明确禁止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加分依据。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各项组织工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不得向家长、学生宣传、推荐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关竞赛的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源、书籍或商品,不得为未经认定的竞赛活动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教师不得参与未经认定竞赛活动有关命题、指导、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根据要求,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或北京市编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市教委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据悉,市教委将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举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市教委将通知举办方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立即撤销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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