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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这些违反疫情防控纪律行为不能有!

发表于 2021-2-5 11:13:4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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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么办】

青年干部小刘去年刚参加工作,已经大半年没回过老家。今年春节前一个月,他就抢好了高铁票,就等着过年团聚。然而,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小刘单位要求党员干部春节期间非必要不离开本地。小刘看着好不容易抢到的车票,想着家乡的亲人,不禁动起了小心思:“如果悄悄回家,只要做好防护,按时回来,不被人发现,应该不会有问题吧?”

【“纪律君”如是说】

春节回家,与亲人团聚是中国人的传统和夙愿。小刘想回家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面对春节人员流动增多、疫情传播风险加大的特殊情况,党员干部更应带头遵守疫情防控纪律,响应国家号召就地过年。如果确有必要出行,也应该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如果涉及到出国(境)的行为,《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除了不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还有一些违反疫情防控纪律的行为,党员干部也应该杜绝。比如,防控工作期间聚集赌博、饮酒,不服从管理并发表不当言论,疫情期间违规操办婚丧喜宴,擅自脱离防控岗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不力,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等。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人人担责。小刘不论是作为公民,还是作为青年干部,都应该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不可违背组织纪律私自行动。这样不但会给疫情防控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相关案例】

2020年春节前,北京市海淀区体育局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工勤人员骆某向单位报备,申请1月26日至2月1日到香港旅游。假期结束后,他向单位谎报已经返回,未经允许又继续到韩国、泰国等地游玩,直至2月14日才返京。回京后,骆某故意隐瞒行程,既没有向单位、社区报告,也没有主动居家隔离。3月11日,骆某再次未经允许,私自离京到珠海和澳门游玩,3月15日才回京。这次同样既没报告,又不居家隔离。1月26日至3月15日,骆某先后3次离京、出国境,累计30天,到达5个国家地区和国内城市。作为党员和国家机关工勤人员,骆某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责令辞职。

【延伸阅读】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广大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实现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胜利。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个别本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党员干部却违纪违法,给疫情防控带来风险,给人民群众带来不便。

搞变通、打折扣、做选择,敷衍应付、作风漂浮;防控意识松懈,使得制度形同虚设;疫情防控期间违规饮酒,甚至参与赌博;漠视群众疾苦,服务不上心不尽力;不但不配合,甚至干扰疫情防控……近期,多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了违反疫情防控纪律的典型问题,给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全体党员干部应当克服麻痹思想、松劲心态,自觉服从防控大局,积极配合防控工作,依法落实防控责任,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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