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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艾滋歧视 公职部门首当其责

发表于 2010-12-1 08:06:3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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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第23个“世界艾滋病日”,在这两三天的时间内,几乎所有的国内媒体都做了实际上如出一辙的报道,我国的艾滋病患者整体上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艾滋病防治工作存在严重的技术问题以及资金缺口问题,他们的生存环境也不容乐观,对艾滋病人的歧视是一种普遍现象,这使得艾滋病人要承受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进而引发恶性循环。

  事实上,上述情况一直伴随着艾滋病在我国从出现到迄今为止的整个防治过程,尽管国家也从各个层面做了相关的努力,但是整体看,效果并不理想。一是由于艾滋病本身的敏感性,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维护地方形象和利益的考虑,宁愿对之装聋作哑,否认问题的存在。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本谈不上进行财政投入对艾滋病加以预防,直到情况变得严重后,才不情不愿地应付了事。由于没有硬性约束,投入的多少并没有科学细致的规划,随意性很强,无法保证预防艾滋病的正常需要。

  另外一方面,尽管国家从法律的角度已经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就业、就学、就医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但是现实生活中法律的效力却很难得到彰显。就在今年上半年,安徽一名青年在安庆市直学校招聘考试中连过笔试、面试两关,但是因为在体检的时候,查出“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被拒之门外。激愤之下,该青年将安庆教育局告上了法庭,但至今没有结果。更为极端的情况还有河南鹤壁的王秋云,2005年的时候因输血感染了艾滋病毒,遂将医院告上法庭,但是在立案后至今没有开庭审理。

  上述只不过是众多案例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两个个案,其中违法的主体基本是各级公职部门,连他们都不能带头哪怕是去示范性地遵守国家的法律,那么指望普通人正常接受、容纳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人,谈何容易?当然,对于艾滋病的认知不足也是导致人们对艾滋病感到恐慌进而歧视的一个关键因素,如果说普通民众有此担忧还是能够理解的,公职部门也存在这样的偏见,显然是不应该的。同时反过来讲,如果公职部门带头遵纪守法,消除对艾滋病人歧视的最坚固的堡垒,其他的问题自然也会迎刃而解。

  所以,预防艾滋病,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归根结底,还需要从政府的角度,来下大力气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要知道,来自艾滋病的威胁不是针对某个人,而是相当广泛的人群,所以政府在遵纪守法之外,还必须力所能及地在政策层面对艾滋病患者提供帮助。其次是加强相关机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的培训和提高,没有过硬的技术,一切都是空谈。同时在此基础上加强宣传,当然,这种宣传不是“艾滋病日”一到,大小媒体开足马力去狂轰滥炸,而是不拘于一时一地以多种方式进行的长效宣传,这样,我们或许才能够看到艾滋病治理的曙光。(柳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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