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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提醒:公司的这些行为越界了!

发表于 2021-2-13 19:51:2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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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北京三中院梳理了2018年审结的共计2619件劳动争议案件,总结了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过程中,容易忽略的法律问题,提示单位不要跨越法律边界,同时提醒员工遵守劳动法律和单位规章制度,识别职场中的“越界”行为,合法、合理地保护自己。


01
制定规章制度,程序合法是关键


数据:因单位规章制度产生争议的案件共522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比例19.9%。劳动者为80后的占比最高,为266件;70后147件;90后31件。其中劳动者主张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程序制定、未向劳动者送达公示的案件224件,占该类劳动争议案件的43%。


案例:钱江是北京一家购物中心的四星高级营业员,2018年的一天,公司突然调她去地下超市当理货员,询问原因,人事部门拒绝作出解释,还要求她第二天必须到岗。第二天上午钱江没去地下超市报到,而是下午才到岗,没想到等待她的是公司的辞退通知。其上写着:“钱江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半天,符合《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中旷工半日以上予以辞退的条款,公司决定解除与钱江的劳动合同。”


钱江把公司告到北京三中院,她认为这份《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制定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管理员工依据。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单位在制定、修改、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还应将结果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这家公司需要向法院证明,《员工奖惩管理规定》是依照这些法律程序制定的。


公司无法拿出相应证据,因此法院判决,《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的制定程序不合法,不发生法律效力,购物中心辞退钱江,属于违法。


Tips: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做到内容合法、标准具体、程序民主、公示告知这四个要点。


内容上,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条款不能相互矛盾、模棱两可。程序上,需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将结果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而且要留有证据。万一出现纠纷,公司要向法院出示这些证据,拿不出证据,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02
调岗别任性,理由要充分


数据:因单位行使调岗权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共103件,占此类案件的3.9%。其中调岗原因主要包括:业务调整、企业搬迁、部门撤销或合并、不能胜任工作等,部分调岗行为伴随薪酬、职级的调整。


案例:韩佳是投资公司的部门经理,税前月薪2.8万元。工作5年后,公司将她所在部门取消,并通知她新岗位是售后客服,月薪1.8万元。韩佳提出异议。


一个月后,公司向韩佳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将其辞退。韩佳以调岗行为不合理为由告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案子的关键在于,调岗降薪有没有合理依据。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因生产经营需要,有权调岗。可是在员工绩效合格、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因为部门裁撤等原因调岗,就要事先和员工充分协商,尽量安排薪金、职级相近的岗位,大幅降薪需要说明理由。现实中还有部门经理的岗位取消,公司安排其看管仓库等更为典型的例子,这种落差过大的调岗调薪,不能没有理由。


法庭上,公司未做出合理解释,法院综合考虑调岗原因、调岗前后的岗位性质等,认定调岗降薪依据不充分,公司辞退韩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Tips:调岗权是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这种自主权不是绝对的。


如果员工对调岗降薪不服,法院会综合审查调岗理由是否、合理和正当;调岗前后劳动条件、强度、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是否有明显差距;单位是否与员工进行了充分协商;调岗是否给员工的生活带来明显不便,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等,来判断调岗行为的合法、合理性。


03
奖金发多少,公司说了算


数据:因奖金发放问题引发的案件共203件,占此类案件的7.7%。劳动者主张的奖金集中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主张奖金的依据有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内部邮件、函件等。



案例:刘玉在一家网络公司的总部工作了两年,随后被调到分部。总部待遇丰厚,入职第一年,刘玉被奖励1300股股票,第二年被奖励1200股股票,每年还有9万元左右的年终奖。可是到了分公司,股权奖励和年终奖金都没了。她在分公司只工作了一年便离了职,并把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年终奖和股权奖励。


刘玉向法院提交了她和总公司、分公司分别签订的合同,约定刘玉到分公司后,工资待遇不变。


然而分公司表示,他们一般依据当年利润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公司效益不佳,自然就取消了普通员工年终奖的发放。而且对于领取年终奖的资格,公司有一套考核标准。刘玉年终考核不合格,当年即使有年终奖,她也没资格拿。另外,股权奖励仅限于总公司,分公司没有。法院认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单位对于是否发放年终奖、员工享受年终奖的条件等有自主决定权,发年终奖并非法定义务,股权奖励也是如此。刘玉和公司只约定了“工资待遇不变”,然而年终奖和股权奖励不属于工资,而是属于额外报酬。刘玉的要求被法院驳回。


Tips:奖金是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或其他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的额外报酬。奖金性质上属于劳动报酬,但与工资等基本劳动报酬有区别,属于单位自主决定的事项。对于奖金的发放条件、范围和数额,单位有自主权。如果单位和员工有明确约定,则依照约定执行。若是没有,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和股权奖励。发放这些额外报酬,并不是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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