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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捕杀”流浪犬少了些温情

发表于 2010-12-2 08:01:4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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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人大召开《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论证会,条例规定对无证犬和流浪犬“集中收容”,30天内无人认领,则“按照规定处理”。所谓的“按照规定处理”就是“捕杀”。(12月1日《广州日报》)

 诚如部分网民所言,“对有传染性狂犬病的病犬,或者恶犬应该给予捕杀”。但是,对一般的流浪犬是不是一旦30天无人认领也要捕杀?无论怎样,一条条流浪狗终归是一个个活生生的生命,对健康狗也一概而论之后“一律抹杀”之,恐怕也有违人道。所以,解决流浪狗肆虐和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一刀切”式地无人认领之后“一杀了之”,一定不是最好的方式。

 对流浪犬,从人性化处理的角度,“捕杀”应是最后的无奈选择,在此之前首先应给予另外几种可以选择的途径。

 一种是“集中管理”。当然,这个成本会高一些,但对健康流浪犬,可以像施以必要的“绝育手术”,一方面可以保存流浪犬的生命,另一方面又会节约必要的养护成本,这种做法总比直接捕杀要强得多。

 第二种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功能。在非政府组织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在捕捉到流浪犬后,一般会迅速联系动物保护组织和相关社团,由它们接力救助。如今,社会中也不乏这样的非政府组织,即使在上海,这样的组织也有不少,那么为什么不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呢?

 对一些城市中存在的流浪犬,到底该如何处理,是从“温情脉脉”地关爱生命的角度解决,还是生硬地“捕杀”了之,这与思维方式和文明执法有关。

 时下,关心关爱动物的公众越来越多,动物福利保护也日益受到重视,这都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让人类对待动物的手段“温柔”些、理性些,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在承载这一社会理念上,政府部门有着示范之责。要知道,无论如何,我们的社会都不应容忍这种暴力与血腥的执法方式的存在,不管对人,还是对动物。(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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