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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丈夫经营一家烟酒商行。半个月前,孙某向我丈夫推销某些品牌的假烟、假酒,并表示这些假冒商品高度仿真,从口感和外观上难以分辨。我丈夫考虑到春节期间正是销售烟、酒的大好时机,就从孙某处大量进货,此后又转手批发、零售,销售金额达到5万余元。
岂料,公安机关于近日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我丈夫刑事拘留。请问:我丈夫所售高仿烟酒并没有质量问题,也没有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怎么也会构成犯罪呢?
读者:万妍芳
万妍芳读者:
你丈夫确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之对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而你丈夫的行为恰恰具备了对应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你丈夫实施了销售行为。
该罪中的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而你丈夫已经转手批发、零售这些商品。
另一方面,你丈夫属于“明知”。
就“明知”的认定,一般看其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本案中,你丈夫事先知道从孙某处购买的烟、酒系假冒产品,无疑与第(一)(四)项相吻合。
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你丈夫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显然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颜东岳 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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