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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管理办法严惩科研活动失信

发表于 2021-2-25 21:22:1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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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1日,《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试行,造假申报、编造科技成果、从事学术论文买卖、接受“打招呼”“走关系”请托……这些失信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记者从深圳市科创委获悉,此次出台的《办法》共分6章35条,适用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和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其他科技业务中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办法》中认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其中,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的失信行为包括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套取、转移、挪用、截留、私分财政资金;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
  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的失信行为包括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者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资金等。
  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包括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咨询评审专家的失信行为包括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或者代评;出具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等。以及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等。
  《办法》对这些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惩戒对象分为机构和当事人两大类,惩戒内容包括1至3年(含3年)或3至5年(含5年)不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等惩戒。特别严重者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则视情况严重程度停止其相应年限或永久取消服务资格
  此外,主管部门还可以终止、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解除相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办法》提出,处理对象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取得显著成效,或者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申请信用修复。经主管部门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者将其移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首席记者 王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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