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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调整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发表于 2021-3-14 06:06:2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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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京报
  3月12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就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最新明确,在北京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同时提供该房屋签约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及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联网核验无误后即可办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称,部分职工购买北京市存量住房(也称“二手房”),撤销购房网签后,仍以购房名义提取公积金,存在违规骗提风险。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领域风险防控,充分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调整购买域内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申请人或其配偶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住房(也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提供该房屋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签约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及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联网核验无误后即可办理。

  此外,近期有部分群众反映,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公证书或判决书等材料,因账户余额少、办理手续复杂,提取存在不便。

  针对这一情况,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以下(不含利息)的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时,无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已故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以上(不含利息)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销户提取,按原有规定办理。

  同时,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配所提取的被继承人住房公积金,若有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公积金中心主张分配被继承人的住房公积金,由申请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并承担法律责任。如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等方式骗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记入不良信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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