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高空抛“箱”获刑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3月1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江某被诉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的四川省首例判决。(3月18日《成都商报》)
高空抛物既是不文明陋习,更是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对高空抛物获刑作了明确规定。这样“高空抛物罪”的罪名表述更为直观,明确告诉人们,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些人对“高空抛物罪”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高空抛物陋习不以为然,反以为是。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发泄情绪时,习惯于往楼下扔东西来出气,全然不顾他人的生命安全。事实上,在高空抛物的认知上,一般都有“没酿成后果不予追究”, 还有一些人认为,高空抛物比较轻,对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不大的,也不引起重视。
就像上述江某高空抛“箱”案例那样:据说,2020年5月某日,江某在温江区某小区四楼租住房内与女友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时激动,将一个重达8.32千克的行李箱从4楼的客厅窗户扔出,使其坠落至楼下街面人行道,所幸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不管江某是高空抛“箱”,还是高空抛其它什么重物品,这其实都已犯了“高空抛物罪”。
所以,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一点也不冤。更为重要的是,高空抛“箱”获刑,还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值得提醒的是,针对四川这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首例“高空抛物案”,一方面,要加大宣贯力度,通过法律进课堂、进社区、进单位等形式,让群众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在衣食住行中,更加懂得遵规守法;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引导群众对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有深刻认识。总之,城市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才是我们应有的样子,做个安全文明守法的公民不仅是法治社会赋予我们的责任,同时也是我们应有的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