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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及地铁事故可认定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B12版)
工伤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而且给人带来心理创伤。拟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职工上下班遭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提高并统一了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赔偿标准,实现了工伤事故全国“同命同价”。《工伤保险条例》此次修改顺应了民意呼声,保护了工伤职工的权益,体现了政府的善政理念。此次修法对不注重安全生产,不尊重职工权利的用人单位也具有警示意义。其中亮点可圈可点,值得期待。
然而,笔者以为,这一工伤认定新规在落实过程中或会面临“两大阻力”。一个是来自于企业方面的阻力。在职工工伤认定上,从企业的自主利益出发,工伤认定的范围越小,其用工成本越低、用工风险越低,投入的保障性资金越少。所以,从企业的利益考量,认定工伤的范围和人员越少越有利。这种猜测并非没有先例。去年被媒体报道并得到广泛关注的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张海超多年奔波和多方申请工伤鉴定遇阻,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该原单位振东耐磨公司推诿扯皮不配合、不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在此次认定工伤上,不排除同样会来自企业在执行上的巨大阻力。虽然广义上下班可认定工伤,但上下班时间是一个“软指标”,什么时间算是上下班时间?各单位情况也会有差别;多少时间算上下班时间?是一个小时、两个小时或更多?什么样的上下班路线?偶然间路线的变化算不算上下班?等等,正是因为这一规定尚过于原则,必须导致执行过程中职工权益维护受阻。
另一方面,具体到执行工伤认定上也存在巨大的、现实的、机制和制度上的阻力。一位在北京多年从事劳动法援助与研究工作的专家称,“目前的工伤处理程序繁琐、时间长,为工伤职工维权造成了很多障碍,也增加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量。”这绝非虚言。据相关数据显示,正常情况下,一个工伤案件的处理程序可以达到13项;如果涉及到第三人侵权,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走完全部程序的时间可能会超过1300天,甚至要走多达21道程序。而且,为了维权为了获得工伤认定动辄三五年甚至十数年奔波的不在少数,“张海超”只是一个特例,而类似于“张海超”这样的“受伤”者走告无门、被僵化的繁杂的程序排除在认定之外的并不是个别。
所以,在看到修订工伤认定的积极意义的同时,在看到“工伤认定”通路拓宽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上述两大现实阻力的存在。我们必须把它作为一部保护公民权利、救济当事人损失的基本法,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这样才真正是对一个人平等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齐雅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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