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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创新农村集体经济模式助力乡村振兴

发表于 2021-4-9 21:47:1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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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日报讯  随着大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如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大连市近日出台指导意见,着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规范化、制度化。
  大连市是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目前已普遍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一批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始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在功能定位上,大连市明确,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构成新的村级治理结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依法自主决定集体经济经营方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在经营体制方面,从坚持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出发,大连市创新提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集体企业负责运营的集体经济模式:一方面,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创办集体企业等经济实体,以不动产经营为主,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另一方面,鼓励创办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营,以家庭为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对于集体资产经营,大连市确立三种经营方式:直接经营的,要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包、出租经营的,采取招标、公开竞标、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投资经营的,对于全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派驻理事、监事及会计人员参与经营决策、监督,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权益。
  为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大连市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推行村核算、镇监管的财务管理体制,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每年对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定期审计;原则上不得举债,未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审批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债务赔偿责任,坚决杜绝违规举债并转嫁给集体的行为。
  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兼顾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按成员持有的股份或份额分红的顺序进行分配。大连市将加强监管,依法查处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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