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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相同特有包装装潢“山寨”香港珍妮小熊饼干

发表于 2021-4-22 17:23:3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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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讯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香港珍妮曲奇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珍妮)诉深圳珍妮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珍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香港珍妮小熊饼干作为“网红食品”,在广东地区同样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深圳珍妮侵权行为成立,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香港珍妮经济损失50万元与合理维权费用6万元。
  香港珍妮自2005年起从事饼干经营,其生产的饼干在香港享有较高知名度,不少内地消费者通过海淘代购,甚至赴港购买,香港珍妮小熊饼干经常需要排队抢购,销售火爆。2014年,内地消费者在某社交软件平台的评选活动中,将珍妮小熊饼干评为“全球排名第三”的零食。2015年,深圳珍妮成立后,不但生产与香港珍妮同类饼干,并且在多个产品包装上与香港珍妮的风格和要素都极其相似,还在公司网站上直接使用“全球TOP10零食第三位”进行宣传。香港珍妮遂以深圳珍妮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香港珍妮在香港确实具有知名度,但由于至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尚未在内地开设实体店铺,且提交的宣传报道亦未能证明其生产的香港珍妮小熊饼干在内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故认定案涉商品为知名商品的举证不足,据此驳回香港珍妮有关诉请。
  香港珍妮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查明,香港珍妮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涉案商品的知名度已不限于香港地区,而是经由海淘代购、旅游交往、互联网等途径,为内地广大消费者所知悉。且涉案商品经营者是否在中国内地开店经营只是考虑知名状态的其中一个因素,而非全部因素。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毗邻香港的深圳,两地交流密切,香港珍妮涉案商品在内地市场,特别是广东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深圳珍妮不可能不知悉香港珍妮涉案商品在粤港澳大湾区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其擅自使用与涉案商品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装装潢,直接使用涉案商品在内地某社交软件平台评选中所获美誉,对香港珍妮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害,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深圳珍妮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香港珍妮经济损失50万元与合理维权费用6万元。(曾洁赟  黄慧懿)
  ■法官说法■
  是否在内地设厂并非判断商品知名度决定性因素
  本案中,深圳珍妮原法定代表人的妻子长期在某电商平台提供代购香港珍妮饼干业务,原法定代表人本人亦从事知识产权咨询行业,熟知涉案商品品牌知名度,却在内地实施一系列申请商标、使用近似商业标识等市场混淆行为。以上显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绝非偶然、孤立,而是被告及其原法定代表人有预谋、有策划的攀附原告知名度、刻意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其侵权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恶劣,应予制止。
  承办法官认为,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内地与香港属于不同的法域,对于在香港已经知名的商品,我国内地法律对其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内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前提,是否在内地设厂只是其中一个考量因素而并非决定性因素。本案中,香港珍妮对涉案商品在内地知名承担举证责任。
  通过香港珍妮的举证,二审认定了涉案商品在内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且为内地消费者所知悉,符合涉案商品作为当地特产及“网红”商品的特性特征。而且,内地市场与香港市场处于一国领土范围内,其隔阂差异远小于内地市场与国际市场。特别是在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应考虑因地缘关系而产生的知名度辐射影响。涉案商品在香港具有很高知名度,而本案被诉行为发生在深圳,深港两地毗邻、交往密切,涉案商品在香港的知名度必然对于本案所涉消费群体的辐射影响更为明显。对于此类商品的知名度判断,应结合地缘关系和区域发展背景进行合理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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