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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火了,其侵权乱象怎么管

发表于 2021-4-26 00:53:2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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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张智全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出台司法解释或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制定短视频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流量变现的专业计算方法,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权利人的举证难。

  近日,53家影视公司、5家视频平台及15家影视行业协会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将对网络上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近年来,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和网络的提速,短视频愈发获得平台、粉丝和资本的青睐,成为又一个流量洼地。但与此同时,短视频行业中未经授权即对原创作品进行剪辑、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如此不仅掏空了原创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影视行业的健康生态,其危害不容小觑。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相关影视公司、视频平台和影视行业协会表态要联合发起集中维权行动,体现了依法向短视频侵权行为说“不”的坚强决心,无疑值得期待。

  短视频侵权行为由来已久,相关职能部门和权利人都对其不遗余力地予以打击,但效果始终不尽人意。究其根源,除了此前相关法律不尽完善外,权利人维权难、视频平台主体责任未压实等深层次问题也不容忽视。虽然新修订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的著作权法把短视频纳入视听作品的保护范畴,并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权利人维权面临的成本高收益低问题,但这些法律新规能否一劳永逸地遏制短视频侵权行为还有待观察。因此,在对新著作权法寄予厚望的同时,还需要高度重视诱发短视频侵权行为多发背后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

  客观而言,尽管诉讼不失为短视频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优选,但此举也不可避免地让权利人面临举证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权利人若要赢得诉讼,须举出确凿的侵权证据。由于短视频侵权运用了高技术的模仿手段,其认定的要求更高,需要细化的认定标准。而著作权法因受原则强的立法技术要求,未对此予以明确,不但让权利人容易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也让司法在具体认定中,为稳妥起见,倾向于选择苛刻侵权标准而保守裁判,导致权利人的维权成功率无法得到保障。

  更为重要的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与否,须以是否存在营利行为作为基本依据。权利人维权时也应就此举证,以便法院认定侵权行为并确定具体赔偿金额。由于短视频侵权营利行为主要体现为流量变现,如何计算流量变现的具体金额,对于没有专业技能的权利人来说,可谓是难上加难,自然不敢轻言维权。

  此外,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屡禁不止,在一定程度上也与视频平台的默许和纵容相关。现实中,一些视频平台出于流量变现的考量,往往为了利益均沾,任由侵权者在自家地盘上肆意妄为。视频平台这种助纣为虐的吃相,是忘却自身法定义务和守土不尽责的典型表现,完全有必要对其压实主体责任。

  短视频领域不是侵犯著作权的法外之地,面对日益猖獗的短视频侵权行为,在形成依法惩治共识的同时,还应重视其背后的权利人维权难、视频平台主体责任未落实等深层次问题。对此,相关部门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出台司法解释或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制定短视频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流量变现的专业计算方法,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权利人的举证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压实视频平台主体责任,只有多方联合发力,短视频侵权行为才能无处遁形,确保合力共治最大公约数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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