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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特别单列食品安全渎职罪,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这将是中国刑法的一个重大修改,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
从前些年的苏丹红调料、有毒大米、劣质奶粉到近两年的三聚氰胺、植物奶油、树胶冒充蜂胶,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强烈刺激着国人的神经。不法商人为牟取暴利,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环节,或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或加入有毒有害劣质原料、添加剂,给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然而,回顾近年来各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一些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涉嫌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却未见被追究刑事责任。食品安全追责“刑不上大夫”,对于保证食品安全和保障消费者权益,是一个重大的缺陷和隐患。
以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为例,相关部门的官员,尽管有的引咎辞职,有的辞职或被免职,有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却并无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这些官员中并无一人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够不上追究刑责的条件吗?不是的。至少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务人员“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应以滥用职权罪立案。如今,刑法修正案(八)中如果获得通过,食品安全渎职罪如果在“渎职罪”中成为一个单列罪名,将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追究监管部门官员的刑事责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个将明文载于刑法的罪名,将比最高检的规定更加权威,更具威慑力。
刑法专门增设“食品安全渎职罪”,使食品安全究责走出“刑不上大夫”的误区,从根本上讲,是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官员施加更大的压力,并通过他们将这种压力传导到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从源头和过程上真正保证食品的安全生产和规范流通。 (潘洪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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