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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是企业应尽责任

发表于 2010-12-22 19:09:3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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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9·21”溃坝事件中,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主体无疑就是“信宜紫金”。于法于情于理上,其都应承担理赔责任,这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给受害者一个交代。  

  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9·21”溃坝事件有了调查结果,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处理。当地政府和受灾群众也依法依规向信宜紫金公司提出索赔。

  溃坝事件给信宜市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调查,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房屋全倒户523户、受损户815户。此外,受溃坝影响,下游流域范围内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农田、农作物等严重损毁,直接经济损失相当惊人。作为溃坝事件的直接责任者,“信宜紫金”理当承担起理赔责任。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信宜紫金”不但对事故的善后漠不关心,对本应承担的理赔也是推三阻四。在信宜市向“信宜紫金”提出1950万元的索赔后,紫金矿业的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竟然表示:这一事故是由强降雨这一“不可抗力”造成,并非尾矿库设计和工程质量问题,如果公司有责任,也仅承担无过错责任。

  诚然,事故的诱因是强降雨,但省纪委的调查表明,“信宜紫金”在尾矿库设计和管理上的违法违规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以强降雨的“不可抗力”为自己开脱,显然说不过去。因而,受灾群众的索赔一点也不“离奇”,“信宜紫金”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应是无过错责任。

  省纪委调查认为“9·21”溃坝事件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对这类事故进行索赔,可谓有法有据。《安全生产法》明文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有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导致就医、致残、死亡,可向赔偿义务人提出各项赔偿内容”,至于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也在逐步提高。这一规定体现的就是要让无辜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救济、让无视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和风险。在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同样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9·21”溃坝事件中,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主体无疑就是“信宜紫金”。于法于情于理上,其都应承担理赔责任,这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给受害者一个交代。

  无可否认,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一些地方之所以屡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事故赔偿过低,酿祸成本与利润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因而,要从根本上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就必须让企业认识到,不计安全成本、只盯着利润的违法违规生产必须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有可能为此倾家荡产。从这个角度而言,如果说信宜市之前状告“信宜紫金”索赔1950万元,还只是走出了维权的第一步,那么现在有了省纪委的调查结果,无论是当地政府,还是受灾群众,依法索赔、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更显得理所应当。我们也希望司法机关能秉公执法,客观公正地依法办理此案。

  当然,我们也希望“信宜紫金”能积极理赔,承担起自己的善后责任,而不是百般推脱、置之不理。在22位亡灵的“百日祭”即将到来之际,这既是对死难者的一个告慰,也是还受灾群众一个公道。同时,也是给后来者一个警示。惟如此,企业才有长远发展,才有责任、诚信可言。否则,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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