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2634|回复: 2

企业应走出“以罚代管”的泥沼

发表于 2021-5-22 08:16:0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企业应走出“以罚代管”的泥沼
“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罚款现金1000元;工作未完成或未按标准完成者,每次罚款现金1000元”,这样的《员工手册》合法吗?2020年5月,某文化传媒公司以廖某开会迟到、工作任务未完成为由多次对廖某进行罚款。法院认为,该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廖某处以罚款的数额高于廖某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不具有合理性。(5月20日《工人日报》)
在企业管理上,对违规违纪职工的罚款,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现在有些企业管理者根本就不考虑职工承受能力、思想活动轨迹,一门心思搞“以罚代管”,以往只有加大罚款力度,才能让职工违规违纪上有所收敛。殊不知,人是有血有肉的有情感的,你不懂得尊重人、爱护人、关心人,职工就会与你感情疏远,在工作上就会出勤不出力。
就拿迟到或早退30分钟罚款1000元来来讲,这纯属就是一个典型的“以罚代管”的昏招。且不说职工迟到或早退是否存在不可抗拒的原因。比如:在上班的途中,有人车拥堵,或是遇到他人意外交通事故,帮助 他人做好事等。单就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中,也不能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再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08年废止,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种性质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失去了法律依据,罚款权属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力,企业不具有罚款权。
因此,尽管廖某在进入重庆某文化传媒公司之前,与该公司签署了《员工手册》,约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罚款现金1000元。但是,还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所以,法院判决企业返还对廖某的罚款是合法合理又合情的。
所以,笔者认为,企业应走出“以罚代管”泥沼。俗话说:人心换人心、八两兑半斤。但凡一个有前途且又有生机活力的企业,其从来都不会把罚款挂在嘴上、写在《员工手册》里,而是用管理者的真心和真情来感化职工、影响职工,你只有把职工当亲人,职工才会死心塌地为企业做贡献。要知道,职工心、企业根。职工真心花多少钱都买不到的。所以,对违规违纪职工,我们还需多些沟通交流,力所能及的给予困难职工帮助;少些冷冰冰的“以罚代管”,甚至无情无义施加压力和打击。否则,只能适得其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5-24 10:25:01 | 查看全部
切记啊,关于企业方面的事评,可以直接投到这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21-5-25 13:26:15 | 查看全部
好的。谢谢李老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