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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司招聘笔试时受伤, 能否索要工伤待遇?

发表于 2021-5-25 20:32:4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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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通过网络报名后,根据公司的要求前往由公司指定的、位于公司8楼的会议室参加招聘笔试。因电梯突然出现故障,我只好步行经楼梯前往。不料,因地面湿滑,我摔伤致残。事后,我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遭到拒绝,对方的理由是我尚未上班,彼此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具备工伤的构成要件。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沈丽丽
沈丽丽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你与公司存在特殊的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只要同时具备三个要素,便可以认定彼此存在劳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只是针对已经实际用工的情形,而本案伤害发生笔试当天,双方不具备通常情形下认定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周期性与规律性的工资支付、考勤管理及社会保险缴纳等客观因素,无法用存在持续、稳定的关系来衡量。
但毋容置疑的是:笔试是公司招聘的必经程序之一、你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笔试、受伤地点在通往公司指定会议室,即从这一角度上说,你前往笔试属于接受公司的管理,参加的笔试是公司招聘业务组成部分,故你虽然尚未被公司安排上班,仍属存在特殊的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你所受伤害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般而言,办公场所的楼道、电梯、卫生间、水房、其他办公室乃至整个用人单位大院都是职工合理的活动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部位。“预备性”工作是以“与工作有关”为限定条件,以开展正常工作为目的导向。
如进入工作场地、准备工具、进行装备等,都是正式开展工作的前期准备活动。正因为你受伤地点为通往公司会议室的楼梯、是笔试前的预备状态,故可认定工伤。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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