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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 [table=100%,#f8fcfe]夏琳琳(化名)于2017年7月3日入职一家公司,担任心理治疗师助理。次年6月1日夏琳琳离职时,公司没有应其要求开具离职证明。此后,夏琳琳曾与另外两家公司达成就职意向,但皆因没有离职证明与就业机会擦肩而过。直到2019年3月2日,一封姗姗来迟的离职证明才寄到夏琳琳手中。夏琳琳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原供职的公司支付未出具离职证明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损失55000元。(5月27日 《工人日报》) |
用人单位故意不及时给离职的员工开具离职证明,让离职证明姗姗来迟,不仅吃相难看,也涉嫌违法,是对离职者再就业权益赤裸裸的直接侵犯,绝不能任由其肆意妄为。 |
在不少用人单位眼里,开不开或是否及时开具离职证明,是自己行使自主权的表现,理当“由我说了算”。殊不知,给离职者及时开具离职证明,不但不是用人单位的权力,反而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对此有着泾渭分明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 |
法律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给离职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旨在呈现离职者之前的供职信息,方便其再就业和办理失业登记。因此,离职证明能否及时到达离职者手中,既关乎离职者领取失业金、转移社保公积金和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等多方面权益能否及时兑现,又关乎离职者能否顺利再就业,是涉及国家保障劳动者再就业政策能否落地的大问题,更应对这种不法行为严惩不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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