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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履职被“炒” 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21-6-15 09:37:0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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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朱某为南通某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2018年8月21日,朱某所在车间职工因工资争议全体停工,并要求朱某代表车间职工与公司交涉。朱某将职工意见向公司行政转告,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公司随后安排他人接管了朱某的工作,并于30日发布处罚通报,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陷入困境的朱某向当地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接到朱某法援申请后,当地总工会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到企业了解情况,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市总工会明确指出,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改正侵权行为,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法定权利,工会工作人员不应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该公司仍拒不改正。后当地总工会支持朱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须支付拖欠朱某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累计80310.7元,并为朱某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该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先后申请异地审理和再审,均被驳回。
【典型意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的法定基本职责。《工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克扣职工工资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
本案中,朱某作为工会委员,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属于依法履行工会委员职责,其权利受《工会法》保护。公司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顾虞丹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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