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gn=justify]我国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与社会保障立法取得巨大的成功,一代又一代党的领导人引领劳动者结合时代要求摆脱贫困。建党以来劳动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在劳动基准、劳动合同以及劳动争议解决等领域立法取得重要成果。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及数字化时代下,劳资关系的复杂化导致传统劳动法的局限性逐渐凸显,灵活用工下的社会保险问题、特殊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保障等问题都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将继续带领劳动者应对新时代出现的新的问题,提升劳动与社会保障,优化劳动争议解决途径,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引领劳动者实现共同富裕。 |
回顾历史 |
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立法 |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共产党一直在丰富劳动法律的内涵和外延、劳动法框架体系。 |
(一)中国共产党诞生后关于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立法发展 |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不久,即于上海成立了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其职能之一就是推动政府的劳动立法。1922年8月16日由中国劳工组合书记部在组织工人运动过程中拟定并在《工人周刊》上公开发表的《劳动法案大纲》,其中规定了劳动立法四原则,即保护政治自由、改善经济生活、参加劳动管理、开展劳工教育。全国解放前夕,中国共产党颁布和实施了第一部较为完整的和专门性的社会保险法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2年,我国颁布了450余件劳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颁布和批准的法规有14件之多。我国劳动制度是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确立的。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补充。 |
(二)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劳动基准法律的发展 |
新中国最早关于劳动条件基准的法律性规定是《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32条规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制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斟酌办理。”目前劳动基准的法律规范分布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诸多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之中。 |
我国的法律不仅重视一般劳动基准立法,同时也注重特殊劳动者的劳动基准立法,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方面,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其所在的敌后根据地,立法保障女性的劳动权益,禁止婚育歧视,给予解雇保护。1931年通过、1933年修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较完整地形成了妇女劳动保护的基本框架,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出现了制定和修订妇女劳动保护法规的高峰,《女职工保健工作暂时规定》(1986 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 年)等先后出台,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经历了从无到有,内容逐渐完善的过程。 |
(三)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劳动合同法律的发展 |
《劳动法》的出台正式建立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关于两种合同的建立在我国经历了漫长的立法过程。 |
集体合同的立法,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应对当时严峻的劳资矛盾形势,中国实施了一段时间的集体合同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合同制度逐步重新建立并开始大规模实施。1986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1992 年 4 月颁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集体合同。2004年1月20日,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中一节专门规定了集体合同的规定。 |
(四)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劳动争议解决的发展 |
1950年,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暂行规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我国于1993年国务院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5年《劳动法》相继实施,形成了“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法律层面,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007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通过强化调解、缩短争议处理周期、明确简单小额劳动争议的“一裁终局”制度等,完善了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关系中的矛盾,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
展望未来 |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发展的几点提示 |
回顾过去展望未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劳动者权益与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惊人的发展与进步,通过总结经验,我们在以下几方面还需继续坚持与努力,从而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根本方向,坚持为广大劳动者服务 |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就是为了解放广大的劳动者,带领劳动者实现共同富裕。回顾中国共产党带领工人阶级走过的斗争,就是带领弱势劳动者的一场奋斗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广大劳动者服务的,中国共产党一代又一代的领导人始终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为劳动者争取更大的权益。从被压迫到体面劳动,劳动者在共产党的带领下,劳动者的幸福感越来越强,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广大劳动者的全面小康。 |
(二)坚持依法治理,坚持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 |
过去社会保障的定位是风险保障,主要强调基本保障,现阶段党对民生提出了共同富裕、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因此,劳动权益保障的目标在不断的提升。坚持依法治理,坚持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我国目前劳动者的立法模式是单一调整的立法模式,在我国经济繁荣的背景下,所有的劳动者都采用一套劳动保障体系,显然不能满足劳动者因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造成劳动权益保障需要特殊保护的问题,亟待探索解决。 |
(三)坚持多元的纠纷化解机制,寻求劳动争议解决新途径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要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 |
随着我国目前灵活用工的发展,劳动者流动性大,维权的效率越高劳动者的权益就更加容易得到保护,我国应当继续坚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继续探索各种机制之间的联动方式,使得劳动争议更好更快地解决。 |
(四)顺应时代需求平衡好劳资关系,关注灵活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
目前,数字化发展、灵活用工形式的兴起使得劳动者的权益以及社会保障迎来了新的挑战。数字化时代下,远程式、散点式、移动式的数字劳动使得劳动和闲暇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同时也会出现低收入、大量无薪工作时间、算法不透明等问题,因此,数字化对劳动权益保障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另外,灵活就业劳动者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组成部分,网络平台自身的特点使得平台用工多元化灵活化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灵活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和就业保障问题是现阶段我们的党和政府关注的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
文 曹艳春 马钱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