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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探讨] [反方]工会应该从‘依附’走向‘独立’

发表于 2010-12-31 17:36:0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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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应该从‘依附’走向‘独立’
孙建文

    工会从其成立的本来目的来说,就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利益。因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相对于雇主,一般处于弱者地位,单个劳动者不足以与雇主抗衡,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场合其弱势更是明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可能在经济目标、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驱动下,自觉或不自觉地偏向资方。劳动者只有结成团体,即组建工会,以团体的力量与资方进行博弈,才可能实现劳资双方的均衡。
    为什么我国工会遇到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国家很少见。关键那里的工会是独立存在的,是基于劳方的弱势地位由职工自发成立的。因此工会完全是站在工人一边,为了维护其共同利益而存在的。工会工作人员不怕得罪资方,因为他们代表职工并得到职工的支持,企业无权对工会人员进行撤职等处理。而我国,在解放前,工会是在党的领导下与资本家进行活动,解放后,人民当家做主人,工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在这种形势下,工会的定位更多的是一种附属与配合。而且往往工会主席也是来自企业方的代表,于是工会的日常工作,就成了逢年过节发一发福利品、探视生病的会员、抓好职工计划生育……甚至在某些企业里,工会沦为了传达企业旨意、代替企业安抚职工的机构。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性质基本上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和职工在理论上不具有各自的独特利益,彼此的利益没有本质的冲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表现不明显,企业内部矛盾不是很突出,因此工会仅仅是一个企业内部社团组织,配合企业管理者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而且即使有些矛盾,也是作为人民内部矛盾通过调解教育来处理,并没有上升到维护自身利益的高度。因此,受计划经济影响的原《工会法》也未能突出工会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工会更多的是具有组织、教育、参与、维权、服务等职能,没有把维护作为自己的根本职能。这时的工会,主要是作为行政领导下的一个部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完善,非国有企业纷纷出现,国有企业内部也开始出现更多矛盾和问题。所有者、管理者和职工的利益,有了一些显著的差别。所有者、管理者希望利润最大化,职工希望福利最大化,有时就会产生很大的矛盾冲突,工会也向“职工利益的维护者”角色回归。在这种形势下,工会法也随之进行了重大修改。2001年修改的《工会法》,在第2条增加了第二款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第6条第一款增加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规定。从而将维权职能确立为工会首要和基本的职能。工会的其他职能都以维权职能为核心,作为维权职能的展开和延伸。
    但是,目前的工会建设依然沿袭传统体制的做法,中国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国家政治体制中是一个行政化的政治机构,实际上起到了一个党的具体办事部门的作用。基层工会对企业的依赖性非常大,缺乏维权的内在动力,甚至倾向于企业一方,在人事和经济上对企业的依附,许多国有企业的工会主席由副书记、纪委书记或行政副总兼任,在不少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由行政中层干部兼任。这种角色混淆、定位不明的状况使工会难以承担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责。不仅工会的人员、经费要指望着企业拨付,导致工会缺乏独立性,发生劳资纠纷时很难超越自身利害关系而全力维护工人利益,有的甚至代表企业与职工打官司。工会法在强调工会维权职能的同时,对工会及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不足。一方面,缺少维护工会及工会干部权益的系统规定,尤其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而遭受企业打击时,工会法难以对其提供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仅有的保护规定,在实践中也遭受种种执行障碍。工会依附于企业,必然受到企业的不当干涉。面对工会组织的体制性尴尬,有必要对工会的作用进行归位,从‘依附’走向‘独立’。我国的工会法及相关法律必须进一步完善。在一定层次和一定范围内,建立工会干部直管的管理体制。规模大人数多的非公企业特别是外资和合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可尝试采取由上级工会选派或指派,其工资可以由工会经费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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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19:58:31 | 查看全部
观点不错,论述充分。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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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21:56:08 | 查看全部
找到了问题的关键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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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5:33:00 | 查看全部
许多国有企业的工会主席由副书记、纪委书记或行政副总兼任,在不少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由行政中层干部兼任。这种角色混淆、定位不明的状况使工会难以承担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责。
从‘依附’走向‘独立’。我国的工会法及相关法律必须进一步完善。
说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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